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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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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希倩 上海市现代物流学校教师,法律硕士。 A BSTRACT 内容摘要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融资模式,是通过融集多数个人或者企业的小额资金来完成某种项目。它是以互联网为载体

张希倩 上海市现代物流学校教师,法律硕士。

A

BSTRACT

内容摘要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融资模式,是通过融集多数个人或者企业的小额资金来完成某种项目。它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众筹平台使得投融资双方发生法律关系,相应地,在融资过程中,也会出现投资方、融资方相关的纠纷,而解决纠纷的依据就是众筹融资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个人或者小微企业而言,通过立法来明确众筹融资合同的合法性意义非凡,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或者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而且也有利于解决投融资双方的纠纷,进而推动整个项目的发展。众筹融资在我国出现的初期,人们对众筹的争议颇多,其理由是人们对众筹的融资特点存在误解,质疑众筹融资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性。争议一直存在,但是,众筹融资依然活跃在市场交易模式中,实践中一些通过众筹融资来成功发展音乐项目的案例,证明了众筹融资在推动音乐产品交易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外很多国家多数都是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来规范并监管网络的金融秩序。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确立众筹融资的合法性的法律制度,但是却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来规范众筹融资。鉴于众筹融资有利于中小企业或者个人积累资金,而互联网众筹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风险,所以,我国从立法的根本上确认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和监管制度意义重大。

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世界各国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灵魂,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而作为文化产业之一的音乐产业,则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如何利用网络平台,通过众筹融资来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过去,音乐产业的交易模式普遍都是音乐创作者与唱片公司或者歌手进行私下交易。但是,这种私下交易模式导致许多问题,因为大多数交易都是圈内人对圈内人的交易。比如,如果音乐词曲作者认识音乐圈内的人,则可以通过现实买卖来实现音乐作品的交易。但是,如果,一些音乐作曲家和词作者不认识音乐圈内的人,或者认识的圈内人较少,则导致其音乐作品无法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来出售。这就造成了很多优秀的音乐作品无法进入市场,走进公众的视野。对于音乐产业来说,这是一种损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崛起,人们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展示自己的音乐作品,唱片公司或者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来选择自己中意的作品来与音乐创作者进行网络交易。这就使得更多的音乐作品可以进入公众的视野。众筹就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众筹是一种融资模式,是大众融资,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中具有独特性的一种类型。众筹融资是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音乐词曲作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的音乐作品,同时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也可以关注到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当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得到广泛的关注后,音乐词曲作者就可以通过网络上公众的支持来获得其需要的资金,进而发展自己的音乐作品甚至可以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创业或者从事某种活动。但是,众筹并不是没有回报的商业模式,公众在网络上通过提供资金的方式来支持音乐词曲作者,相应地,音乐词曲作者也会提供给公众不同程度的回报,这种回报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回报。

虽然,众筹融资为音乐产业提供了新型的资金注入模式,帮助音乐创作者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来发展音乐作品。但是,本文认为,有关众筹融资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关于众筹融资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众筹融资易受到现有法律的限制;在用网络平台众筹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把音乐作品放到互联网上,使其音乐作品赤裸裸的暴露在公众面前,原词曲作者的创意容易被别人盗用,进而导致音乐词曲作者的版权得不到保护;而且在网络的环境下,也无法完全保证众筹融资的发起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有些众筹者不断触碰监管底线而导致风险,进而引发社会问题;再加上由于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出现的比较晚,使得众筹发展模式比较单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众筹融资也容易成为欺诈的工具。这些问题都会阻碍音乐产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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