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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11)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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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网络众筹平台多数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方式,格式条款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所拟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保护网络众筹平台本身的利益,忽视了众筹

现行网络众筹平台多数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方式,格式条款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所拟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保护网络众筹平台本身的利益,忽视了众筹平台上筹资者的利益。所以当投资者接受格式条款的项目进行投资后,如果发生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时,投资者就无法通过格式条款来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因此在全面披露信息的同时也应该为投资者考虑并拟定有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虽然存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信息披露不全面的情况,但是,在国内并不是所有的众筹平台披露信息都不全面,多数互联网众筹平台在音乐项目筹得资金的过程中,会比较自律的尽到了监管的职责。比如,“点名时间”这个互联网众筹平台就会定期对项目筹得的资金使用的进度和使用情况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使得投资者知悉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足就是所披露的信息多数不是由众筹平台来提供,而是由是由筹资项目的公司提供,这就使得在信息的真实度上难以服众。也正是由于目前音乐产业互联网众筹中披露信息的内容多数由筹资项目的公司提供,所以有关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是核心,因为这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的有效性。

2.众筹融资欺诈风险

在音乐产业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过程中,由于筹资者和投资者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真实见到彼此,而只是在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进行沟通,因此,欺诈风险不可避免。

在网络众筹过程中存在欺诈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多数的投资者是公众,即普通的百姓,大家多数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项目的内容,加上我国关于网络众筹方面有关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全面,所以就不能保证项目的筹集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互联网众筹融资的特点就是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信息,众筹平台就是筹资者和投资者沟通的平台,在众筹平台上进行着信息交流的工作,项目的支持者(投资人)获取的信息都是源于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展示。传统投资市场多数是通过律师或会计师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财务调查等工作。但是在网络众筹融资中,一般没有中介机构参加,交流的过程都是通过投融资双方在网络上进行。项目发起人拥有项目完整的信息,而投资者却只能依赖自己搜集或项目发起人发布的信息判断信息的真伪。

此外,在音乐产业中,通过网络平台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筹资者)多数是个人或小型企业,这些个人或小型企业本身就是缺少资金的主体,所以在发起网络众筹融资的初期,为了节约资金,往往不会像传统的投资那样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核实信息真实性和筹资者财产真实性的工作。这就导致众筹平台向投资者所展示的信息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由于众筹平台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关于众筹平台发布非真实性的信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导致项目支持者(投资者)只能通过自己理性来判断项目的内容是否真实,同时也要求投资者要具备较好的投资经验才能辨别哪些项目适合投资,哪些项目不适合投资。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投资项目,看似是尊重了投资者的意愿,但是在辨别是否适宜投资的过程中,却间接浪费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如果投资者缺少投资经验,或者只是刚开始接触投资的个人或者企业,就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思考是否可以投资所选中的项目。有的投资者甚至会自己出资来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来判断是否适宜投资,这无疑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见,关于网络众筹平台中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这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有关项目发起人(筹资者)欺诈问题,还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

3.众筹融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为了节约时间成本,网络众筹平台常常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这导致了项目支持者(投资者)如果发现格式条款中存在危及自己利益的项目,无法通过修改格式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筹资者与投资者在发生争议,错误在筹资者时,投资者无法通过寻找格式条款合同中有效的条款来退出投资。在立法上也没有规定,当投资者投资后,网络众筹平台监管不尽责时,项目支持者(投资者)如何退出投资。

互联网众筹融资和传统的投资不同,传统的投资模式大多数规定了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比如,我国《公司法》中就明确规定,当股东投资入股后一般是不能随意退出股份的,但是当两种情况出现时,则允许投资者退出。这两种情况是转让股权和减资,即当出现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时,经过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可以退出。当出现转让股权的情况时,存在接受股权的买家,投资者就可以退出。比较传统投资可以看出,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投资者之所以投资自己喜欢的音乐项目是想获得项目发起人(筹资者)通过网络平台所宣称的利益,如果项目涉及虚假内容或者投资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投资者想退出投资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众筹融资过程中的退出机制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投资者无法退出。这就造成了在网络众筹融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一旦投资后,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就难以退出,间接损害了投资者热情,同时也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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