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产业创新研究》收稿方[05/28]
- · 《产业创新研究》投稿方[05/28]
- · 《产业创新研究》征稿要[05/28]
- · 《产业创新研究》刊物宗[05/28]
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6)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音乐众筹模式为音乐作品扩大了传播途径。对于音乐人而言,众筹模式也是一个有效的宣传方式。首先,对于缺乏资金的音乐人而言,尤其是未签约的独立
音乐众筹模式为音乐作品扩大了传播途径。对于音乐人而言,众筹模式也是一个有效的宣传方式。首先,对于缺乏资金的音乐人而言,尤其是未签约的独立音乐人来说,众筹平台为其提供网络宣传平台,让他们更好地展示自己的音乐作品,从而,在获得受众的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吸引了一些音乐公司的关注,为自己未来签约音乐公司创造机会。其次,对于已经签约的音乐人而言,项目在众筹网站上进行众筹融资的同时,也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宣传的方式。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很多音乐唱片公司把从众筹网站上获得的项目资金用来作为音乐人演出宣传费用支出。
音乐众筹模式能帮助音乐人预测市场需求,减小投资风险。在传统的音乐产业运作模式中,音乐人要提前作出市场评估,由于受到时间、天气、场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准确预算唱片或是演唱会门票的销售数量。音乐众筹模式则为音乐人提供了一个提前预估市场需求的途径,让受众提前购买音乐作品或者演出门票。
音乐众筹模式对于受众(尤其乐迷群体)来说,也具有积极作用。音乐众筹模式不仅让他们有了更多接触音乐人的机会,同时受众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订购音乐产品,实现给自己喜爱的音乐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音乐众筹模式对于整个音乐产业来说,具有规范音乐市场的作用。因为音乐众筹模式能更好地利用受众(乐迷们)在音乐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需求地位,为音乐市场培育高品质的音乐作品,帮助音乐市场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这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而且,音乐众筹使得受众(乐迷)可以直接为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买单,通过受众(乐迷)提供的资金,使得受众(乐迷)在行为上真正地支持正版音乐,促进了正版音乐作品的销售,培育了良好的市场风气。尤其是目前音乐版权越来越受到侵害,我们更需要培养起消费者为音乐作品买单的行为,增强保护音乐创作的意识,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产业众筹融资合法性争议
1.众筹融资合同的特殊性
众筹融资合同和普通合同相比较而言,在构成上具有特殊性。普通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是存在双方当事人;而在众筹融资合同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他们分别是:众筹服务网站、众筹项目发起人和众筹项目支持者。众筹服务网站,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和众筹项目支持者提供网络连接服务;众筹项目发起人,是指有项目或者对项目有创意,但是缺乏资金支持所要发起项目的人;众筹项目支持者,是指那些对于众筹项目有兴趣,并且愿意出资支持的人。众筹融资合同其实就是指筹项目发起人同意众筹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条款,在众筹网站上发布众筹项目,以吸引众众筹项目支持者投入资金,在筹资的过程中,规范众筹服务网站、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项目支持者三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称。
众筹行为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行为,取决于众筹融资合同的特殊性。首先,判断众筹成功的标准,不是仅仅在于众筹融资合同的规范性,同时也要结合众筹过程中的时间因素与所筹得资金的金额标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达到想要筹集到的目标金额,项目无法启动,则众筹失败。但是即使筹集到期了目标资金的,但是却超出了众筹合同所设定的时间,那也不是成功的众筹。所以,众筹融资合同不仅仅要具有普通合同本身的属性,而且也要具有时间性和金额性两种特性,才能称之为成功的众筹融资。其次,众筹融资合同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当事人一方不特定性。普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而众筹融资合同的众筹项目的支持者不是一方或者多方特定的当事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由于众筹的本质所决定,因为众筹融资的实质就在于聚集多数人的资金或者力量来帮助一个人或企业来实现目标项目。
2.众筹融资合同合法性的争议焦点
我国对一种社会现象判断是否合法的依据一般是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的出现往往滞后于某些社会现象,这就导致人们无法判断这种社会现象是否合法。比如众筹融资的出现就先于法律法规,所以,众筹融资在中国出现的初期,对于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基于不同的认识,对于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也产生了争议。我国出现筹融资以来,对于众筹融资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国内学者们反对众筹融资的观点: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