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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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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完善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制度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崛起,音乐产业中互联网融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上法律本身带有滞后性的特点,导致在利用互联网进行
2.完善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制度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崛起,音乐产业中互联网融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上法律本身带有滞后性的特点,导致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众筹融资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了使得网络众筹可以在音乐产业中稳定发展,应该针对网络众筹平台的发起人在进行融资初始节点设定一定的行业标准。首先,立法机关可以完善网络众筹平台监管的法律法规,设定针对互联网众筹网站平台的核准制度,例如,可以规定,要求网络众筹平台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其次,对于音乐产业互联网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也可以规定相关规章,比如,可以规定项目发起人的资质,项目成立的目标,项目的发起人对投资人的回馈等等规定。最后,为了使得音乐产业网络众筹融资的顺利进行,可以通过证监会对于融资的项目和融资风险进行监督和审核。
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项目发起人的利益。目前,音乐产业中,有的项目出现了虚拟投资现象,为了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保证音乐产业中网络众筹融资的可靠性,可以通过规范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的实名制度来实现融资的真实性。如,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微信、支付宝或者网络银行来进行投资,这样既保证了投资的可靠性,也可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实名制来查找到真正的投资人来防范网络众筹的风险。
音乐产业中,通过互联网对音乐作品进行融资,在国内的音乐市场中还处于萌芽阶段,目前国内的音乐版权网络交易市场处于建设初期阶段,在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来稳定网络融资音乐市场的运行机制。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联系音乐行业中的专家对音乐产业的网络融资现象进行评估,进而制定出符合本行政区域音乐网络融资的法律法规。其次,由政府作为监督主体,对于音乐产业中网络众筹现象的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进行审核,进而保证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政府可以借鉴外国的法律法规,通过吸收外国的版权交易和评估制度对本地区的音乐行业进行分析,进而制定出适宜本地区的网络融资规章。最后,各个行政区的政府针对音乐产业的特点,制定出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准入标准,进而使得音乐产业网络众筹融资的规章得以统一。
3.规范众筹平台的法律运行模式
由于国内对于通过互联网对音乐项目进行众筹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为了维护互联网众筹的有序性及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就要使得众筹平台规范化。因为网络众筹平台是音乐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必经步骤,只有通过网络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才能对外发出筹集资金的意向,所以众筹平台的地位不容忽视。在网络众筹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当下,通过规范众筹平台的资质保护投资和利益及维护音乐产业网络众筹融资的有效措施。对于众筹平台的资质,可以规范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网络众筹平台的透明化。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发起的音乐项目是否真实是网络众筹融资的风险之一,为了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应该规定众筹平台的业务流程公开透明。为网络众筹融资建立一个系统化且透明性的众筹平台,就要使得网络众筹平台按照规定的透明性规章实现业务流程操作,如,可以规定当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发起一项音乐项目时,众筹平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项目发起人的资质、项目的可操作性程度及项目预计募集到的资金等等,并将其审核的结果定期在网络上公布,以使得项目的投资方或者其他公众可以清晰的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形及筹集资金的状况。规范网络众筹平台的透明化,最大的优点减少通过网络众筹融资的风险,使得项目投资者更加相信项目的可靠性,也可以吸引更多有投资意向的人来进行投资,进而促进资金的流通,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赋予众筹平台的监督职能。音乐项目通过网络进行众筹融资是在项目发起的初期,众筹平台仅仅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以及项目的真实性是不全面的。因为,在网络上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会出现多方面的风险。比如,项目发起人最初通过伪造的证件通过了众筹平台的审核,但是在网络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发现项目发起人的违规行为,那么此时如果继续进行资金的筹集势必会使得项目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为了避免类似这种情形,应当赋予众筹平台监督职能,使得众筹平台不仅可以在资金的筹集初期有权利审核项目的真实性,也可以筹集资金的过程中监督项目发起人的行为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降低网络众筹的风险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