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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13)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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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众筹融资的规定仍不完善:根据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能通过网络来保护音乐产业中音乐作品的创意抄袭或被剽窃,加上目前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众筹融资的规定仍不完善:根据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能通过网络来保护音乐产业中音乐作品的创意抄袭或被剽窃,加上目前对于如何防范网络平台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依然明显不足,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比较浅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制度也会相应地不断完善,互联网众筹模式面临的法律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四、完善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的法律建议

(一)确保音乐创作者的利益

1.规范音乐在互联网众筹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网络音乐作为新型的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大指出,发展新形态的文化产业,可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音乐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交易,则是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在北京,针对网络文化产业就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传媒大学和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发布了《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人民币,音乐产业已成为拉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化娱乐方式已成为当前主流大众消费模式,其中,网络音乐的传播、消费、体验模式日新月异呈现出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可以预见,将来音乐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市场交易的本质就是价值的交换,而音乐价值主要体现在创作者的创意和思路。音乐通过网络进行众筹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网络具有开放性、快速性、成本低的特点,但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使互联网上的用户几乎都可以成为投资者,导致音乐创作者的版权在互联网上更容易被别人盗用,因此有必要规范音乐产业在互联网众筹融资中的法律法规,进而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

2.完善版权制度

我国有关音乐产业在网络众筹融资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并没有赋予音乐创作者对于音乐作品的传播控制权,导致音乐创作者由于缺乏法律的根据,不知如何合理的传播自己的音乐作品,所以很多音乐创作者(项目发起人)为了避免被人盗用完整的音乐版权创作产品,就会只选择向投资者展示一部分音乐作品或者创意,投资人由于看不到完整的音乐项目作品,就无法做到客观理性的投资,进而影响音乐项目众筹融资的进度。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版权制度,通过完善版权制度赋予音乐创作者对于音乐项目的控制传播权利,使其音乐作品的价值通过互联网传播时不递减,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音乐项目创作者可以把完整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展示给投资者,而不必担心音乐的创意被盗用而造成损失。

互联网的公开性、便捷性以及传播的快速性使得音乐项目可以更大范围的展示在公众的视野中,但是同时也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会使得音乐作品的创意价值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容易遭到减损。版权制度的完善就是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的价值,使得音乐创作者享有特定的音乐作品传播权和控制权,通过互联网把音乐作品展示给公众,使得音乐项目在网络市场中的众筹融资可以顺利进行,进而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版权制度犹如网络音乐市场的桥梁,有了版权制度使得音乐作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促进音乐产业网络众筹融资市场有效运作,如果脱离了版权制度,那么音乐作品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遭到价值的减损,不利于音乐产业众筹融资市场的有效运转。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就是以完善的版权制度为前提,使得音乐产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可以有效进行。

3.健全网络众筹融资监管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众筹融资的法律不健全,对于音乐产业网络融资方面没有给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网络众筹融资是不合理的,甚至认为音乐作品通过网络来进行融资是非法的,出现这种想法的原因一方面是混淆了网络众筹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众筹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只规定了关于股票发行的法规,如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在没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核的前提下,向200人以上的非特定人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通过该法律可以看出股权如果想通过众筹的方式来进行是不能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否则会因为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而导致触犯法律。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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