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15)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此外,出台一个新的法律法规比较缓慢,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借鉴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在民法领域,可以通过《

此外,出台一个新的法律法规比较缓慢,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借鉴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一,在民法领域,可以通过《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财产权。第二,在行政法律领域,可以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的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给予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发起人或者网络平台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进而起到遏制发布虚假信息的作用。第三,在刑事法律领域,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欺诈行为所获得的数额较大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刑事处罚。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者通过网络众筹的方式投资音乐项目时,其投资风险主要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出资人利益受损。信息及时公开,信息披露真实可靠,可以有效地帮助投资人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本质,洞察投资风险,在分析投资回报的利益后,做出理性的投资行为,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避免风险投资的有效手段。音乐项目在网络众筹融资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涉及的是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披露的限度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内容。

(1)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披露项目发起人或者公司的信息(即融资方的信息)和项目本身的资料信息。其中,披露项目融资方完整的信息,对于项目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有所帮助,融资方的信息主要是包括融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是否具有独立承当责任的主体资格,是否是实名性质注册;融资方的资金状况;融资方项目目前的经营情况等等。

第二,项目实施过程的披露。国内很多音乐项目通过网络众筹筹得资金后,就开始对项目进行实施,但是很少有融资方对于筹得资金后的项目实施情况在众筹平台上公开,这就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其项目的发展进度,也不知所投资的资金具体应用在那些方面,久而久之,使得投资者对于网络众筹融资的音乐项目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不利于投资者进一步投入资金。因此,音乐项目完成资金筹集后,应当制定出详尽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且把实施细则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方公开,并且,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当把音乐项目所使用资金的具体过程,向投资方披露,这样才会使得投资方对自己投的项目了如指掌,为日后的进一步开发项目做好投资准备。

第三,披露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音乐项目通常是在筹集到资金后,根据具体的计划启动项目,所以在音乐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风险问题,融资方应当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规划,并且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披露,使投资方对于投资的音乐项目有个预期的防范风险的心理,做到理性投资。

(2)信息披露的限度

众筹融资方面针对信息披露的制度,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不同,导致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如英国主要是规定了众筹平台的披露信息制度,美国则注重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规定。虽然多数国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在实际中,却很难把握披露信息的度。如果信息披露的过少,可能会使得投资方不能全面项目信息,难以做到理性投资,如果信息披露的过多,可能会侵犯融资方或者众筹平台的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所以为了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合理,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的限度。

第一,制定信息披露原则。纵观我国众筹融资的规定,还没有一套具体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为了准确把握信息披露的限度,所以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原则,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也可以参考我国的民法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可以明确规定作为融资方或者众筹平台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欺诈消费者。同时,在立法上也应当增加规定在众筹融资的过程中,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融资方的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明确信息披露的界限。网络众筹融资项目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应地如果信息披露没有界限,就会损害融资方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界限,规定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信息可以披露。比如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发起人的实名信息、项目目前拥有的资金状况、项目类别、众筹平台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项目资金筹集后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等。而信息披露的界限应当规定不能涉及到融资方的商业秘密,融资方的私人财产状况,项目投资方的隐私等等。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



上一篇:促医药创新产业发展 高博研究型医院北京开工
下一篇:权威发布丨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

产业创新研究投稿 | 产业创新研究编辑部| 产业创新研究版面费 | 产业创新研究论文发表 | 产业创新研究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产业创新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