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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倩:中国音乐产业众筹融资法律规制研究(14)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些有才华的音乐创作者,由于缺乏资金,想通过网络众筹融资的方式来发展音乐项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滞后性的特点,音乐项目发起人在通过网络进行

一些有才华的音乐创作者,由于缺乏资金,想通过网络众筹融资的方式来发展音乐项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滞后性的特点,音乐项目发起人在通过网络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由于找不到法律的依据,使得音乐项目作品无法进行网络宣传,导致一些优秀的音乐作品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且立法的滞后也导致了监管缺失,比如,当音乐项目发起人在项目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果导致投资方的利益遭受损害,就很难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没有相关的众筹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导致无法通过法律方式去解决纠纷。立法的缺失,不仅对于音乐作品的价值传播有所损失,对于项目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会造成障碍,因此,健全网络众筹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4.建立特定管理组织以维护创作者权益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如,工作时间忙或者缺乏版权领域方面法律的了解,导致无法清楚的知晓自己的音乐作品是否被别人侵权,甚至在自己的音乐作品被别人侵权后,也无法了解别人是如何侵权。为了维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其来代替音乐创作者对于侵犯自己音乐作品的侵权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弥补音乐创作者的损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作曲者或者词作者的权益维护主要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维护,音像制品的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主要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管理。但是这两个协会并没有对于著作权使用人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起到监督作用。因为立法上没有赋予这两个协会可以代替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者使用作品费用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建立特定的管理组织来替代忙碌的创作者向使用作品的使用人收取适当的费用,以维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1.完善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网络众筹的投资者相对于发起人和网络众筹平台而言,在获取信息、投资知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所以,网络众筹投资者面临欺诈风险的几率就会增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国家干涉,国家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投资者实行倾斜性保护措施。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众筹融资发起人或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可能有损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众筹融资的过程中,信息真实性是关键,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通过立法确定网络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引导和鼓励这新型的商业模式可以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可以设立各种制度来分散投资者风险进而强化投资者保护。其次,需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把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处理好。比如,为了让融资者在网络上快速有效地筹得资金,法律可以规定,降低项目发起人(融资者)启动项目所需成本的同时,确保投资者投资所获得的利益。最后,由于网络众筹融资的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识别能力较低,因此,更加需要法律上的保护,可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融资方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使得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增强。

网络众筹融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除了通过立法来保障以外,也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或者社会监督,虽然与法律规范比起来较弱,但是,如果全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识、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是可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目标的。其实,不论是现实交易市场秩序还是网络环境中的市场秩序,都是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价格调节进行的经济活动,所以网络众筹融资的市场秩序并不是混乱无序的。市场秩序犹如一部有序运转的复杂而精良的机器。由于项目发起人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融资,所以,为了争取投资者的青睐,筹资者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如,提高产品质量或者优化服务。这从间接上提升了投资者的地位。而且,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了多种不同风格和类型的音乐创意产品或服务,进而促使网络众筹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增加,使消费者的选择性也更加多样性;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众多产品或服务中,投资者往往会选择那些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或者服务,而对于具有欺诈信息的产品,即使能获得投资者一时的投资,也无法获得投资者长久的投资,因为这种具有欺诈信息的产品或服务是无法在互联网众筹这个新型商业模式中长期存在的。从这一点上来说,行业的自律与市场的调节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zonghexinwen/2020/092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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