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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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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促进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而又被称为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促进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而又被称为“文化创意产业之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其独立的主导性价值——创新。”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内嵌式的“里应外合”,能够从制度上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知识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智慧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根本上是产权制度,规范着智慧产品的权利归属,通过确保创造者的私人产权,为权利主体提供了制度性的创新激励,从而推动创新活动持续发展,并对社会产生示范效应,激励社会积极从事智慧创造。其次,知识产权能够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适度限制权利主体专有权利的行使,达到调节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促进知识商品的传播,推进社会整体进步。最后,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制度保障,是连接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纽带,通过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等方式,规范主体间的产权交易,促进产品的生产应用,促进知识产品的商业化。
三、文化创意产业立法的国外经验
1998年英国提出发展创意产业,其他发达国家紧跟而上,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域外的文化创意产业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尤其是立法方面,在立法模式、立法路径上各有所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吸收借鉴域外科学合理、成熟可行的经验,对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可以发现,除英国为不成文法国家外,其他各国的宪法对知识产权法均有统领。在立法模式上,欧美几国采用分散式立法,均无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法,透过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来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此相反,同为亚洲经济高水平国家的日本和韩国则青睐统一式立法,都制定了基础性的文化创意产业法。
韩国既有基础性的《文化产业促进框架法》,也有针对各个具体行业的法律,如《游戏产业促进法》《在线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种子产业法》《出版产业促进法》《音乐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日本虽然没有直接制定各种产业法,但是对文化方面的立法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先后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文化和艺术促进基本法》等法律。
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模式上属于“分散式”立法,没有统一的基本法律作指引,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为主,其他则散见于《广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另外还有一些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和少量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与作为国家战略的文化创意产业地位相比,并不匹配,尚不能承担起支撑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任。
形式方面,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法律文本数量太少,与商标权相关法律1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法规有5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著作权相关法律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法规有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专利权相关法律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行政法规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国防专利条例》。即便与日、韩等“轻式”立法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文本数量十分单薄,这也是目前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困境的源头。
总体而言,当前国内立法的不足主要有:(1)缺少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性法律。虽然数量上有了不少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基本法的缺位,导致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理念不统一,价值定位模糊,立法体系尚未成型;(2)部门法不完善。《著作权法》自1990年实行以来修订了两次,《专利法》自1984年通过后已修改了三次,《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后也已修改了三次,虽然三大知识产权法不断修正,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相比仍显落后,在保护主体范围、客体类型等方面仍需加强;(3)传统文化保护不够。我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近二百年来一直强调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忘记了自身的文化优势,尤其是法律上的保护更是不足;(4)地方自主权不够。科技与创新虽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是文化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尤其是我国地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历史传统不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地方的自主开发。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qikandaodu/2021/0525/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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